上海一女子应聘时被告知不招豫籍,地域歧视?
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:该事件中招聘方明确表示不招豫籍人员属于地域歧视,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。具体分析如下:
1月27日,上海一女子在求职网站应聘时,起初收到招聘方面试邀请,但对方拒绝线上沟通薪资待遇。女子询问是否为忽悠面试量时,招聘方态度转变,明确表示“不招豫籍的”。女子认为这是地域歧视,不公平。

事后该公司回应称公司60%都是河南籍员工,不存在地域歧视,已暂停该人事工作并对其教育和扣绩效处罚。
《就业促进法》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,劳动者就业,不因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。
《就业促进法》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、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,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,不得实施就业歧视。
《就业促进法》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,实施就业歧视的,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招聘方以求职者户籍条件作为用人门槛,既不科学也涉及违法,该就业歧视侵犯了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,属于人格权侵权行为。相关条款在《民法典》中也有体现:
《民法典》第991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。
《民法典》第1000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、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,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。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,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、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,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。

如果该公司不能证明没有地域歧视,那么公司应该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,求职者可依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要求招聘方承担:
在充足的劳动力面前,用人单位作为招聘方处于优势地位,个别招聘方凭借优势地位,利用求职者急于获得职位的心理,设置各种不合理的招聘门槛、用工条件。这种“奇葩招聘”现象严重扰乱了劳动用工市场,侵害了求职者的合法权益。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