城市房地产税计税依据是什么
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:
城市房地产税原计税依据为标准房地价和标准房地租价,但相关条例已废止。自2009年1月1日起,外商企业、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按《房产税暂行条例》缴纳房产税,其计税依据及规则如下:
计税依据分类
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两种方式:
从价计征: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%-30%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。具体扣除比例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。例如,若房产原值为100万元,扣除比例为20%,则计税余值为80万元。
从租计征: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,直接以租金金额作为税基。例如,若房屋月租金为5000元,则按租金收入全额计税。
税率标准
两种计税方式对应不同税率:
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.2%,即计税余值乘以1.2%得出应纳税额。例如,计税余值为80万元时,年应纳税额为9600元。
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%,即租金收入乘以12%得出应纳税额。例如,月租金5000元时,月应纳税额为600元。
征收范围
房产税的征收范围限定于城市、县城、建制镇和工矿区,具体征税区域由省级政府划定。例如,某省可能规定市区内所有产权房屋均需缴纳,而郊区部分区域可能暂不征收。
需注意,房产税仅针对产权所有人征收,若房屋为共有产权,则由共有人共同承担纳税义务。此外,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,但出租或用于经营的房产需按规定纳税。



